新疆太阳能与内蒙古太阳能能源分析

点击数:96792009-05-08 00:00:00 来源: 太阳能热水器批发

新疆太阳能产业部分地区有关风能和太阳能经济的具体激励政策如下税收政策:对风电:外资、合资其余经营期10年以上者,前2年免税,后3年减免,后5年所得税率为15%;产品出口免增值税。对光伏系统:增值税及其附加,按月征收,税率分别为17%和10%;所得税按季征收,税率为15-33%;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国际捐赠免税;非捐赠:关税12%,增值税17%。装机情况:现有大型风力发电机:16.7MW;户用光伏系统:8000套(10-20WP)。定价政策:实行还本付息电价,95年为0.698元/千kWh(含增值税);差价由电网和用户共同负担,电费加价0.02元/kWh,其中0.005元/kWh用于补助风电差价,不足部分由电网负担。补贴政策:对推广项目补贴:对光伏系统和小风电发电系统补贴50-200元/套;对科研进行补贴:每年用于科研及推广费用超过100万元;支持机构建设:为大部分县级农村农业办提供工作费用;对光伏系统用户补助300元或价格的10%/套。内蒙古太阳能市场部分地区有关风能和太阳能经济的具体激励政策如下定价政策:实行还本付息电价,95年为0.713元/kWh(含增值税),0.609元/kWh(不含增值税);差价由电网和用户共同承担,电网分担0.200元/kWk,用户承担其余部分,以电费加价(0.0025元/kWh)形式补贴。税收政策:对风力发电的增值税附加优惠,由一般的8%降低为3%;免收所得税2年;光伏系统增值税附加征收:10.69-14.43元/16WP-21.6WP。贷款政策:国家经贸委已安排4亿元支付风电;国家计委安排荷兰政府贷款支持风电。其他政策:土地使用政策:按实际占用土地征收土地税;占用耕地者5年内免交所得税;占用未使用土地者10年内免交土地税。装机情况:大型风力发电机14.5MW,小型风力发电机18.5MW,光伏系统以20Wp为主。补贴政策:财政补贴:1986-1990年共补贴2500万元,每购进一套100W风电系统或16W光伏系统补贴200元。资金来源于财政;支持科研开发:每年拨款30万元;支持机构建设:56个旗县建立了推广机构,政府提供工作经费。我国政府大力支持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并且制定了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详细措施和目标,鼓励利用各种资金进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并保护新能源投资者的合法权益。